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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演强执行裁定书

(2013)江中法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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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陈演强,男,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3839,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陈演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演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金融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在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80010000166961019账号有存款932.26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并上缴国库。另,在审判阶段,被执行人预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由刑事审判庭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除扣划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932.26元外,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朝卫审判员:李炎途审判员:杨维国

书记员:黄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