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振威,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林振威犯绑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三项认定:被告人林振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江中法执字第142号案执行林振威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振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到江门市区的有关金融部门、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振威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林振威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俊明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戚卫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