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姚丽丽,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姚丽丽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姚丽丽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姚丽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责令姚丽丽申报财产,其填报没有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姚丽丽服刑的监狱对姚丽丽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其亦表示名下没有财产。另外,本院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姚丽丽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姚丽丽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俊明代理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