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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容胜宝执行裁定书

(2013)江中法执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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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容胜宝,男,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7219,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容胜宝犯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容胜宝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容胜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另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除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台荻支行的银行存款351.68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容胜宝现正在江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容胜宝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江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朝卫审判员:李炎途审判员:杨卫国

书记员:黄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