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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士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中法执字第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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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赵士洪,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新兴县太平镇。

赵士洪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认定:被告人赵士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江中法执字第141号案执行赵士洪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士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到江门市区的有关金融部门、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委托新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士洪的财产情况,至今没有收到该院的调查情况的复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士洪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朝卫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戚卫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