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仕光,住开平市。
被执行人何仕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仕光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何仕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扣划被执行人何仕光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4.01元和查封被执行人何仕光名下车牌为粤J×××**和粤J×××**的摩托车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仕光名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4.01元依法上缴国库,其名下车牌为粤J×××**和粤J×××**的摩托车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俊明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