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健与王琴、王刚、王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55年7月1日生,宝鸡石油机械厂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村。被执行人王刚,男,汉族,1959年3月3日生,澄城矿务局职工,住澄城矿务局权家河社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生,宝鸡市卧龙寺中学教师,住宝鸡市金台区斗鸡中学。

王健申请执行王琴、王刚、王伟继承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分割房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