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55年7月1日生,宝鸡石油机械厂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村。被执行人王刚,男,汉族,1959年3月3日生,澄城矿务局职工,住澄城矿务局权家河社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生,宝鸡市卧龙寺中学教师,住宝鸡市金台区斗鸡中学。
王健申请执行王琴、王刚、王伟继承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分割房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