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金玉。申请执行人梁策人。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成家鸿。被执行人梁勇。

申请执行人江金玉、梁策人与被执行人梁勇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桂市法执字第38号继承纠纷一案由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龙执行员王世金执行员夏传华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