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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某甲、崔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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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崔某丙,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崔某甲、崔某乙与被执行人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