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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元芝与王毅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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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元芝。申请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王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1)芝民简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同年6月1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96-10-13号房屋过户至于元芝、王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东超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