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马厂村。法定代表人徐银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芙蓉,女,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登富,男,汉族,原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登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登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审判员:高建
书记员:徐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