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深圳市华天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深圳市华天健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及保全费3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庆山
书记员:胡添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