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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上官来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2013)鲁刑初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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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文书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来孩,曾用名上官勇、上官永、上官辉,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5月19日被抓获,2013年5月2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辩护人侯锦,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来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来孩及辩护人侯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上官来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辩称自己确实参加了传销,但是自己并没有领导传销活动。辩护人侯锦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上官来孩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不是本案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认知事物能力偏低;5、起诉书认定犯罪数额证据不足;6、被告人认罪、悔罪。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上官来孩经人介绍参加传销组织后于2009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以西部大开发民间资本运作为名,在鲁山等地发展成员到宁夏固原进行实地考察,要求参加者交纳一至十份,每份3800元的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经查,被告人上官来孩等人先后在鲁山县、石龙区等地发展成员三十余人,其层级在组织内部达到三级以上,该组织累计收取参加人员费用220余万元,共给其他参加人员造成经济损失170余万元。上官来孩投资17万元按规定获得返还利润14余万元,其余资金均有其上线收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上官来孩供述,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上官来孩精神病鉴定意见,传销活动层级结构图,汇款凭条,档案编码卡,案发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来孩以西部大开发民间资本运作为名,介绍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致使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上官来孩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先发起者,其最初也是受骗参与了传销活动,但其并没有直接向参与者收取费用,也没有掌管该组织的资金,不知道该组织的资本去向。相对于该传销组织的最初领导者、发起者,其作用相对较轻,获利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考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来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艳阳审判员:程国阳人民陪审员:耿东山

书记员:杜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