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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耀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嵊刑初字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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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文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耀星,系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耀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耀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耀星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耀星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郑耀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郑耀星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郑耀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郑耀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耀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郑耀星的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安琳人民陪审员:董伯千人民陪审员:倪越明

书记员:邢柯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