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燕萍。2012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辩护人(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柳益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燕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鑫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燕萍及其辩护人柳益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罗燕萍辩解,其没有组织,也没有利用邪教组织搞破坏,印的书是内部资料,在社会上不发行的;认为自己是一名信徒,信神没有错。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燕萍与桐庐县瑶琳镇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的吴利君电话联系后,要求印制《神三步作工的记实精选》5000本、《最后的船票》2万本、《审判从神家起首》5000本,并分别于2012年11月23日、25日、12月7日提供了这三本书的模板。11月30日,12月5日,被告人罗燕萍分别付货款3万元共6万元,提取书籍10920本,由于林强货车分5车次运至桐庐城南乔林村方连凤出租房(罗燕萍于11月29日承租),并于当天分发(书籍去向不明)。其余21435本成品半成品在桐庐县瑶琳镇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内(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桐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该三本书均为非法出版物品。经杭州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处鉴定,该三本书系“全能神”邪教书籍。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共有21435本《最后的船票》、《审判从神家起首》成品半成品在桐庐县瑶琳镇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内。2、临时客户预收款记录单、生产施工单、发货单,证明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神三步作工的记实精选》等书的规格、数量等情况,提货时预付货款人民币6万元。3、企业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厂区平面图,证明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系经营印刷业务的企业。4、智能卡口监控录像截图,证明2012年12月3日至10日,浙A×××**号厢式货车多次途经桐庐县桐君街道麻蓬(分水至桐庐方向)、城南街道乔林路。5、证人陈其昌(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吴利君向其报告罗燕萍要印一批关于“基督教”的书,用于分发的不出卖,要求在圣诞节前印完。其同意了吴利君的该业务。6、证人吴利君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经手承接了罗燕萍要求印刷《神三步作工的记实精选》5000本、《最后的船票》2万本、《审判从神家起首》5000本的印刷业务,罗燕萍还提供了书籍的模板,并称是“基督教”的书,至案发还有半成品2万册左右在公司里。7、证人袁林娟证言,证明其经手发货(书)给罗燕萍2次,2012年11月30日发5040本;12月5日发了5880本,发货单上写“电子产品”。8、证人于林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为一个女的从瑶琳富春印务有限公司运输书籍到桐庐城南乔林村(新建村)一仓库,一共运了5次。9、证人方连凤的证言,证明其是城南街道乔林村**村民。2012年11月29日,一个男的和二个妇女要租用其家门前的房子,后以150元出租其院内小屋。当天运来的货,当天就运走了。10、认定书、出版物(鉴定)认定书,证明《神三步作工的记实精选》、《最后的船票》、《审判从神家起首》系“全能神”邪教书籍。11、被告人罗燕萍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叫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基督教”书籍。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燕萍2012年12月11日在瑶琳镇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缴手机2只。13、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证人的基本身份。1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杭州富春印务有限公司因非法印刷被处罚款人民币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燕萍印刷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罗燕萍拒不供认身份及罪行,且已有1万余册邪教书籍流入社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燕萍辩解,其没有组织行为,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燕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全能神”书籍及模板,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诺基亚直板手机1只、杂牌白色翻盖手机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高良人民陪审员:刘鸣人民陪审员:汪辉霞
书记员:陈亚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