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假名“桥会”、“乔慧”,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曾暂住江门市江海区江南桥东新村8号三楼出租屋。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进行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乐和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7月18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8月18日恢复审理,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乐和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1月16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12月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曹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案发前我不知道“全能神”是邪教,别人叫我去传播“全能神”,我才去传播的,所扣押的资料的数量基本属实,但资料是别人给我的,叫我去发展人员,我曾口头答应,但没有实际行动。公诉机关指控我向沈某、胡某、王某乙等人宣传“全能神”和发放资料的事实不全属实,这些人是别人介绍我去认识的,不是我本人发展的,其中沈某是我第一次认识的。我也没有发放传单给胡某、王某乙,我就是在家里与他们说说“全能神”。我因无知和社会阅历小,缺乏分辩是非的能力,被人误导参与“全能神”,通过教育,我认识了自已错误,希望法院能给予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2012年3月开始信奉邪教“全能神”(实际神、东方闪电)后,担任该邪教组织内的“浇灌执事”并发展成员,先后在其暂住的出租屋等召集“信徒”进行“全能神”活动。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曹某在宣传“全能神”时被群众扭送到案,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缴获宣传“全能神”的小册子《韩国女画家的地狱之旅》2本,记录入教新人表格8张。同月20日,公安机关又从被告人曹某暂住的江门市江海区桥东新村8号三楼出租屋内缴获《到底怎样传福章见证神才合神心意》、《大灾难前的奉劝》、《肉眼看中国灵眼看神迹》等“全能神”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共查获全能神宣传手册138本、宣传单张167张,存有“全能神”宣传视频及电子书的MP4共2台。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和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曹某本人和暂住的出租屋内缴获的邪教宣传资料,其中:“全能神”宣传手册138本[《羔羊展开的书卷》、《韩国女画家的地狱之旅》等]、宣传单张167张[如《避难通知书》、《文博给爸妈的一封信》等]。2、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8月13日的鉴定书,证实公诉机关移送的物品文件清单中“全能神”宣传手册138本、宣传单张167张是“全能神”反动宣传品。3、其他书证证实在曹某处缴获新人表八张、记载“全能神”发展对象有关资料;手机卡一张,存有“全能神”宣传视频及电子书的MP4二台、视频等。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9日,对曹某进行人身搜查;于12月20日,对曹某暂住的江海区桥东新村8号楼3楼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上述印有邪教理论的宣传单、宣传册等。5、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1)证人王某甲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母亲沈某可能信“全能神”教,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后通过与“阿福”联系找到“乔慧”,并与“乔慧”聊起“全能神”的事。后我骗“乔慧”去见一个信“全能神”的,“乔慧”就坐我的车来了派出所。证人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是与其母亲一起信“全能神”教的叫“乔慧”的女子。(2)证人胡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有名叫“阿连”的女子向其宣传“全能神”,还给了我一本叫《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的书。过了1个多月,她带“桥慧”与我认识,“桥慧”送了一本书给我,名字叫《羔羊展开的书卷》。之后,她就有时隔几天、有时隔半个月打电话给我,要求来我家讲“全能神”相关的事,有时我就推不过她,就答应她了。每次“桥慧”在我家,也就是叫我祷告,或者她翻开《羔羊展开的书卷》这本书,叫我读其中的一些字。证人胡某辨认出被告人就是叫她信“全能神”的女子,并提供了名叫“羔羊展开的书卷”宣传手册一本。(3)证人王某乙证言,主要内容是:我认识一个女子,她自称乔慧,在2012年7、8月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认识的,相互之间见过5、6次面了。我是见到乔慧后才开始接触到“全能神”的,乔慧从第二次见面的时候就给了我3到4张宣传单张,大概是一张标题是《文博的书信》,一张标题是《避难通知单》,一张是图画,上面画有昆虫,有一本标题是《神国降临》的小册子让我去看。后我跟乔慧见面都是在江南市场旁的一幢居民楼的二楼内。每次聚会都是乔慧联系的,我们聚会就是聊一些关于神的东西。证人王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就是向其传播“全能神”福音的名叫“乔慧”的女子。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9、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辩称:我从2010年3月开始,接触到了“全能神”教,2012年12月1日任职江海区的浇灌执事,主要负责管理浇灌,并带新人相信神,明白神,带新人参加聚会,接受浇灌对日常事务的汇报,统计浇灌带新人的基本情况。我平时有时间还兼任浇灌执事。我不带人参加聚会,只是上线“黄欢”每月会带新人来我居住的地方聚会,我家也是一个聚会的点。有新人去我家的话,我就会浇灌新人。我家里的“新人表”是浇灌执事发展的新人,他们将数据汇总,由我抄写整理一下。我袋子里的8张名单是相信“全能神”的人报给我的,他们不是我传教发展的。我家里被扣押的关于“全能神”的资料书籍及录音录像制品是“黄欢”给我的,是给新人看的,当时“黄欢”对我说遇到合适的,可以信任的人就给他参阅,我一份也没发出去。MP4内的录音录像是信“全能神”教的信徒录制的。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明本案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信奉及宣传邪教,参加邪教组织活动,非法持有邪教宣传手册等达100份以上,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已传播“全能神”宣传资料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但被告人曹某持有邪教组织宣传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对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 二、违禁品“全能神”宣传小册子138本、宣传单张167张予以没收和供犯罪使用的工具MP4二台和记录入教新人表格8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文光审判员:朱利民审判员:罗斌
书记员:吴淑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