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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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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甲。2012年11月30日因煸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

被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甲。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乙、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及辩护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甲辩称,其到建德市系为打工,并未传播“全能神”。辩护人对被告人徐甲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无异议,同时指出,被告人徐甲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被告人徐甲即加入“全能神 ”(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邪教组织并在浙江省部分地区进行“全能神”传播。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甲伙同他人在龙游县模环乡以“传福音”(宣扬“世界末日”邪说,宣传“全能神”邪教教义并发放宣传册等物,发展人加入“ 全能神”)的形式传播“全能神”时被公安某某抓获并行政拘留十四日。释放后被告人徐甲来到本市,又伙同他人以“传福音”的形式在本市进行“全能神”传播。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甲等人在本市××××号沈某家中准备外出传播“全能神”时被公安某某抓获,并从沈某家中查获“全能神”宣传资料2700余份。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甲即系2012年冬至前几天的一天上午,向某某传“ 全能神”并分发“全能神”宣传资料的妇女。2.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甲即系2012年12月14、15日的一天中午,向其传播“全能神”的妇女。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0日,其与被告人徐甲正向两名妇女宣传“全能神”时被抓,其与徐甲当时准备一起出去发放“全能神”宣传资料传福音,之前徐甲曾告诉其龙游抓的很紧,徐系于12月14日刚从拘留所放出来。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妻子沈某相信“全能神”,其家中曾有过两次关于“全能神 ”的聚会,谈论的内容为劝人相信“全能神”,在其家中搜出的资料其不知情。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0日,其在沈冬娥上听沈读资料时被警察抓住,当时现场还有另外两个人,一个说普通话,一个说寿某话,后四人都被带到派出所。6.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正在沈冬娥上看“ 全能神”资料的时被警察抓住,当时还有另外两个妇女在场。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至前几天的一个上午,有两个妇女向某某传“全能神”,其中一个胖点的妇女还给其一本印有“福”字的书及一些请帖、红包,后其听说该两名妇女还到其村里的另外几户人家传播“全能神”。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4日、15日的中午边,有两名妇女曾到其家向某某传“全能神”,被其骂走,该两名妇女还到村里其他多户人家传播过“全能神”。9.证人吴某、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至前几天,沈某曾向其等宣传过“全能神”。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徐甲自2008年即开始相信“全能神”,并带回家一些宣传“全能神”的光碟、书籍等物品。2008年开始,徐甲就偶尔离家,活动范围基本是在开化县,2009年开始告诉其到衢州打工,直到2012年春节才回家,在家待了四个月时间,又再次离家,之后就没联系上过。其及家里人都劝徐甲不要相信“全能神”,但无效果。后其在家中发现两本记录本,上面密密麻麻写了很多字,均是徐甲的笔迹,其已将该两本记录本交予公安某某。1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0日9时45分至10时30分,建德市公安局寿某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对位于本市××××号沈某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四名妇女,在二楼靠西的房间发现若干份“全能神”的宣传资料,并对上述宣传资料予以扣押。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全能神”宣传资料,证实从被告人徐甲及沈某处扣押标题为“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等字样的书6本、“倒福字”等字样宣传册800余册、标题为“神国降临、双喜临门”等字样的宣传纸1900余张、红色mp5一只(内有电子版宣传资料)、名单、保证书等。13.物证红色封皮笔记本、黄黑相间笔记本各一本,证实从徐某处调取被告人徐甲所有的两本笔记本上记载有“dl”、”恶人“、大红龙”、“a” 等词汇,上述词汇系与“全能神”相关的暗语,并有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在案佐证。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甲的身份情况。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甲系传唤到案。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甲因传播“全能神 ”并发放“全能神”宣传册,被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17.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相关情节。18.被告人徐甲的供述在卷。针对被告人徐甲提出其到建德市系为打工,未传播“全能神”的辩解。经查,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徐甲曾于2012年冬至前几天在本市向其等传播“全能神”,此与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人徐甲该辩解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甲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世俊人民陪审员:颜素君人民陪审员:邵梓元

书记员: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