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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刘希收故意杀人罪,王某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鲁刑三终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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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窝藏、包庇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希收,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莒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道亮(别名王道群),农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希收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王道亮犯窝藏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2012)日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希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对故意杀人犯罪进行了审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惠、张静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希收及其辩护人邵泽涛到庭参加诉讼。对窝藏犯罪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希收因故与本村支部书记刘某某产生矛盾,后怀恨在心。2012年7月7日刘希收携带匕首从烟台返回本村,次日凌晨1时许,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先后用铁叉、木棍、匕首朝刘某某及其妻子朱某某击打、捅刺,致刘某某、朱某某死亡。被告人王道亮明知刘希收故意杀害他人,仍然为其提供住所,并帮刘希收购买车票,助其逃匿。王道亮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刘希收抓获。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希收故意杀害他人,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道亮明知刘希收犯罪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希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人王道亮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刘希收,构成重大立功,可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希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道亮犯窝藏罪,免于刑事处罚;判令被告人刘希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经济损失共计953794元。宣判后,刘希收以“被害人不归还其2万元借款,不分给上诉人菜园地,有过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给其改过从新机会”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刘希收坚持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因为与被害人刘某某有矛盾将刘某某夫妇杀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希收有关刘某某借钱不还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希收的儿媳、孙女已分得了菜园地,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希收对其与刘某某多年前的矛盾一直怀恨在心,有预谋地准备凶器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不但杀害刘某某,还将毫无关联的朱某某杀害,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现阶段仍然认为刘某某存在过错,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明显悔罪态度,依法应予严惩。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1999年左右,上诉人刘希收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借钱及打架赔偿产生矛盾,刘希收怀恨在心。2012年7月7日,刘希收携带匕首从居住地山东烟台乘车返回山东省莒县邱家沟村,伺机杀害刘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刘希收翻墙进入刘某某院内,先用匕首划开纱窗,后从院里拿起一把二齿钩子朝屋内的刘某某、朱某某夫妇乱勾,刘某某、朱某某夫妇打开屋门用马扎、木棍进行反击。期间,刘希收捡起掉在地上的木棍将朱某某、刘某某打倒,又用匕首朝刘某某的胸腹部、朱某某的腰背部连续捅刺,致刘某某多处脏器破裂、动脉破裂、睾丸破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朱某某颅骨骨折、多脏器破裂,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刘希收逃往外地。同年7月11日返回烟台,将杀害刘某某夫妇之事告知一起收废品的被告人王道亮,王道亮带刘希收回到其住处。次日,王道亮帮欲逃往外地的刘希收购买了去保定的车票。当日,王道亮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其协助公安机关将刘希收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 (1)李某(被害人的儿媳)证实,2012年7月8日8时许,其和弟弟李凯到了婆婆家,发现门关着就回来了。10时许,又到了婆婆家门口,其怕出事,就让李凯爬上西屋顶去看看。李凯爬上去后发现屋门敞着,其公公刘某某趴在屋里地上,有一滩血。其就打电话给对象刘某甲,后又找了刘某乙,并打电话报了警。李凯亦证实上述情况。(2)刘某甲证实,案发当日早上,其对象李某打电话,说去其父母家吃饭,家里锁着门,打电话没人接,其打电话也没接,当时也没有在意。到了10点多,其感觉不大对劲,就打电话跟李某说让她弟弟爬进去看看怎么回事。过了一会,李某让其快回家。回家后知道父母出事了。(3)刘某乙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的儿媳李某和她弟弟找到自己,说刘某某家出了事,让其快去看看。其从家里拿了一架竹梯子架在刘某某家西墙上爬进去,从堂屋门口往里一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还有一滩血。其当时也吓坏了,没敢进去。(4)刘某丙证实,案发当日10时许,其侄子刘某甲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让其快去刘某某家。其从刘某某家西墙上的一架梯子爬进去,见二嫂朱某某倒在堂屋地上,刘某某躺在东里间地上,头朝南,脚朝北,没穿衣服,肠子都露出来了。2000年左右,刘希收和刘某某曾因为卖牛的事发生过矛盾,二人都受伤了,派出所进行过调解。此后,二人关系就不好了。其看村里的监控录像,觉得录像里那个人像是刘希收。(5)史某某证实,公安人员播放的录像就是其村东边的地方,录像中的这个人像是刘希收。其跟刘希收是老邻居了,非常熟悉,看他的走路姿势、脸型、耳朵都很像,特别是最后他抬头的时候,看着像是刘希收。(6)刘某丁证实,2012年7月7日,母亲打电话说父亲刘希收因为五奶奶去世,回莒县了。其打电话问亲戚,他们说五奶奶没有去世。其就给父亲打电话,父亲说是回老家玩两天,后来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过了两天,听说村里刘某某两口子被人杀了,其想到父亲的电话打不通,父亲和刘某某之间还有矛盾,就怀疑是父亲干了这事。听母亲说很多年前,刘某某可能找父亲借钱,父亲没有借。后来有一次卖牛的时候,父亲和刘某某在一块喝酒并打了架。父亲因为这事被罚了钱,一直放不下这件事。(7)宋某某(被告人刘希收的妻子)证实,其和刘希收平时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村居住。2012年7月的一天,刘希收骗其说他五婶子死了,回了莒县。后听说其村里刘某某两口子被杀了,就怀疑是刘希收回去报仇了。其两家原来关系很好,后来因为刘希林卖牛的事打架,刘某某罚了刘希收五百块钱,刘希收因为这个事就一直恨刘某某。过端午节的时候,刘希收说要回莒县打刘某某,其阻止他,刘希收还把其打了。(8)刘某戊证实,库山乡原来有基金会,1999年撤销。刘某某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村里曾向村民个人借过钱,但都还了,村里有账,没有向刘希收借过钱。刘希收的儿媳和孙女2010年落户在村里,2011年村里也给这两人分了地。村两委研究决定,补地的不再单独划菜地,分的地里包含了菜地。(9)刘某己证实,其通过刘希敏(刘希收的堂哥,已故)联系了刘希收的姐姐租种刘希收家三口人的地,种地的钱给了刘希收的姐姐。2011年村里重新划分了菜园,刘希收家五口人的地划在一起,其也通过刘希收的姐姐种了这些菜园。(10)刘某庚证实,2011年,村里给刘希收家补了两口人的地,刘希敏的家属把地租给其种,每年每口人的地是200元,上年的钱给刘希敏的家属了。2、勘查笔录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公(刑)勘(2012)K3711220000002012070003号勘验检查笔录载明,于2012年7月8日11时30分至16时50分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位于莒县库山乡邱家沟村刘某某住宅。西堂屋防盗门开启,西扇门下端插销变形,两个螺丝脱落,门上有新鲜的擦划痕迹,部分油漆脱落,东扇防盗门纱网上有三个撕裂口,防盗门内侧玻璃木门有多处擦划和打击痕迹,部分绿漆缺失,门板及玻璃上有少量摔溅状血迹(棉签提取),门下方地面有少量滴落状血迹(棉签提取),门内地面有三个倒伏的马扎(原物提取),马扎撑上有少量血迹,马扎上有一根长130cm、直径4cm的木棍(原物提取),表面较光滑,西侧有一长142cm、直径6.5cm木棍(原物提取),表面较粗糙,并有一定程度的弯曲,在两根木棍上有多处条状绿色油漆附着。地面上多处散落滴落状血迹(棉签提取),门口北侧有一女尸,呈俯卧状,头东脚西,上身赤裸,尸体背部开放性伤口多处,头部下方及周围有血泊(棉签提取)。东里间门口有一男尸,头南脚北,呈仰卧状,全身赤裸,尸体胸腹部有大量开放性损伤,胃内容外溢,肠子外露,尸体下有大量血泊。刘某某屋顶有新鲜踩踏痕迹,瓦片有新鲜破裂,东院墙南侧距平屋顶100cm处有一蹬擦痕迹。3、鉴定意见 (1)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公(刑)鉴(尸)字(201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某胸、腹部创口创角均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内无组织间桥,符合单刃锐器所致;头面部、外阴部、四肢软组织损伤及骨折,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刘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公(刑)鉴(尸)字(20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朱某某头部损伤创口多呈条形,创缘不整齐、创周伴挫伤、创内有组织间桥,凹陷性骨折区呈条形,符合钝性外力所致;腰背部创口,创角均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内无组织间桥,符合单刃锐器所致;胸腹部条状表皮剥脱及浅表裂伤,符合有尖端的物体所致。朱某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3)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公(临)鉴(刑)字(2012)28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双股铁叉(二齿钩子)上、2号马扎上及朱某某尸体南侧血样斑迹为人血,是朱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1692×1022;送检的1号马扎、3号马扎及堂屋外间茶几东侧地面上、堂屋门内侧地面上,西扇门板上、玻璃上、西扇防盗门内侧下方、刘某某右膝部内侧、左腕关节背侧血样斑迹为人血,是刘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6729×1018。(4)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2)第337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刘某某家堂屋门口内两根木棒上检出混合DNA峰谱,其中包含刘某某、朱某某、刘希收的DNA分型。4、物证 (1)根据刘希收指认,从莒县库山乡东山旺村西北角原水库旁的苇子地里提取刀具一把,经当庭出示,刘某某辨认后确认系其作案所用。(2)从案发现场刘某某家提取的马扎、木棍,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刘希收辨认后确认系被害人与其打斗所用。5、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希收、王道亮及被害人的刘某某、朱某某的身份情况。(2)莒县库山乡党委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某担任村支部书记的时间在2001年12月25日之后。(3)莒县库山乡经管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00年至今,邱家沟村帐目中未查到与刘希收往来记录。(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刘希收的儿媳周某某于2008年4月2日落户莒县库山乡邱家沟村。(5)从王道亮处提取的烟台至保定发车时间2012年7月12日12时15分的汽车票一张,经当庭出示,王道亮确认系其帮刘希收购买的车票。6、视听资料莒县库山乡邱家沟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前,刘希收在邱家沟村东出现。7、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供述 (1)刘希收供述,1999年左右,刘某某刚当上村支部书记,找其借2万元钱说村里用,其没借,刘某某很生气。年后农历二月十八晚上,其去刘某某家问刘希林的牛卖了多少钱,两人喝水时吵起来了,他先拿茶杯打其头上,其也拿杯子打他头上了,后来其给了他500块医疗费,刘某某还在村里的喇叭上吆喝了两次,其抬不起头来,就上了烟台。因为这事其记恨他,当时就想杀了他,但其妻子一直劝阻,考虑孩子还小,就和妻子去了烟台芝罘区幸福八村东边卖废品。其一直想报仇,杀刘某某。七八年前,其在芝罘区来福士船厂收废品,附近有个搞养殖的,其从看大门的人那里要了一把大匕首,放在家里准备杀刘某某用。2012年7月7日,其骗妻子说五婶子去世,带上匕首从烟台回莒县。当日17时许,从五莲县于里镇新店子村附近下车,因为那里没人认识自己。其步行到了村东边,然后上了北岭。当时看手机是12点半,接着关了手机,到了自家后边的胡同,从刘某某家屋后东边爬到平屋上,下到院子,转了一圈,发现堂屋防盗门关着,刀子够不着刘某某,就到过道找了抓钩,是个二齿钩子,先用刀子将东里间的窗户纱网划开,接着拿二齿钩子伸进去,勾着刘某某的家属了,她就喊“谁啊”,其没说话。他们将灯打开,刘某某拿着板凳或马扎等东西,朱某某拿着棍子,她把防盗门打开,刘某某用手里的东西打,一下子打在防盗门上了。其用二齿钩子打他,刘某某抓住了二齿钩子,并把它弄断了。朱某某用棍子打其没打着,将一根直径约10厘米的棍子扔出去了,其接着用这根棍子将朱某某捅倒,并用棍子朝她头部猛打一棍,她就昏过去了。这时,刘某某上东里间找东西打自己,被其一棍打倒在地,又连着打了刘某某两棍,用棍朝他阴部捅了几下。其出去拿了自己放在堂屋门外的刀子,看见两个人都还动,就先用刀子捅了刘某某肚子三刀,肠子都出来了,又朝朱某某腰部捅了几刀。刀子是单刃不锈钢的,刃长约20厘米、宽约3厘米。作案后其在院里的咸菜缸里洗了洗刀子,后扔在村西边东山旺村原来水库的苇子地里。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刀子。其作案时穿的衣服扔在村西源河边了,带领公安人员找过但没找到。打刘某某夫妇的粗木棍直径约10厘米,长约1.5米,二齿钩子是铁的,把是木头的。到刘某某家就是为了杀他,杀朱某某是因为他们二人在一起,只能一起杀掉。其在庭审中供述,打他们时其手背出血了,是刘某某老婆抓的。(2)王道亮供述,2012年7月7日中午,其听刘希收的老婆说刘希收回老家了,他和村里干部有事,心里一直放不下,非要回去报仇。晚上,刘希收的老婆还用其手机给她儿子等人打电话,告诉他们刘希收回莒县了,让他们去车站接,别让刘希收干错事。7月9日下午2点左右,刘希收的老婆让其帮忙卖废品,她要回莒县,还说刘希收在莒县把人家两口子杀了。晚上八点半,一个姓赵的给其打电话,其到了姓赵的住处,见刘希收也在那里,他们两人在喝酒。喝完酒,其带刘希收回到自己住处,刘希收说回家后半夜一点半左右把村书记两口子杀了,还去河里洗了澡。刘希收说要跑。第二天,其和刘希收打车去了烟台长途汽车站,刘希收给其300元钱,让其帮忙买去北京的票。因为去北京的票没有了,其就花260元买了去保定的汽车票。后其两人又打车回到姓赵的那里。在回家的路上,其碰见莒县公安人员,把他们问的事情都说了,然后就带公安人员去了姓赵的家里,把刘希收给抓住了。8、其他证据 (1)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8日11时许,莒县库山乡邱家沟村的李某发现刘某某趴在自家地上,身边有血,后报警。莒县公安局经侦查,确定刘希收有重大作案嫌疑,王道亮涉嫌窝藏犯罪,于2012年7月12日在王道亮带领下在烟台市芝罘区一出租房内将刘希收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希收“被害人不归还其2万元借款,不分给菜园地,有过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给其改过从新机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因为与被害人刘某某有矛盾将刘某某夫妇杀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因刘某某向其借2万元钱未果,刘某某生了气,后两人又在刘某某家打了架,再次发生矛盾,就想杀了他,上诉人的儿子刘某丁、妻子宋某某的证言亦能够印证,上诉人只是在一、二审庭审中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欠钱不还,但并无书面借据,经调查核实,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已将2万元借出,故其所提“被害人借其2万元钱不还”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根据证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的证言,上诉人所提被害人不分给其菜园地亦不符合事实。虽然被害人对矛盾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上诉人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对十多年前的矛盾一直怀恨在心,有预谋地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不予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希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二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维持刘希收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孟健审判员:王爱胜代理审判员:辛丽英

书记员:任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