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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张风才、张福才故意杀人罪,周云霞、周某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鲁刑三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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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窝藏、包庇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风才,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福才,绰号黄毛,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世艳、罗朝晖,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云霞,无业。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云萍,系吉林省白山市中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风才、张福才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周云霞、周云萍犯窝藏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风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磊、任永胜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风才及辩护人董瑞富、原审被告人张福才及指定辩护人周世艳、罗朝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风才于1997年秋与被害人刘某戊相识后同居。1998年春,张风才、被告人张福才和刘某戊、刘某戊之女刘某等一起到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前小河崖村租房居住,张凤才、张福才帮助刘某戊之弟刘某乙干活,期间张风才与刘某戊经常因琐事争执而心怀不满。1998年6月28日23时许,张风才在租房处酒后持刀朝刘某戊后背猛捅数刀,致刘某戊死亡,又指使张福才捅杀呼救的被害人刘某,在张风才的指使下,张福才捅刺刘某颈部一刀,致刘某死亡。张风才、张福才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周云霞在张风才藏匿于山西大同期间,明知张风才是犯罪的人,仍然为其介绍工作、办理假身份证等,被告人周云萍帮助张风才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张风才于2011年12月13日在山西省岢岚县安塘煤台被抓获,张福才于2011年10月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抓获。周云霞、周云萍于2011年12月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以及被告人张风才、张福才、周云霞、周云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风才、张福才因琐事而故意杀害他人,其中被告人张风才致二人死亡,被告人张福才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云霞、周云萍明知张风才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鉴于张福才系受张风才指使杀人,且其作用较张风才轻,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须立即执行。被告人周云霞、周云萍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风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福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周云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周云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风才以“量刑过重,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张风才及原审被告人张福才对原审判决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及经质证所认定的证据无异议,也未提出新的证据。上诉人张风才辩解“未指使张福才杀害刘某,没有进入过刘某的房间”。原审被告人张福才辩解未捅中刘某,是张风才从其手中抢过刀捅的。张风才、张福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分别提出了“张风才杀害刘某戊系激情犯罪;没有指使张福才杀害刘某,不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认定张福才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风才于1997年秋与被害人刘某戊相识后同居。1998年春,张风才与刘某戊、刘某戊之女刘某及刘某戊家雇工、原审被告人张福才等一起到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前小河崖村租房居住,张凤才、张福才帮助刘某戊之弟刘某乙干活,期间张风才与刘某戊经常因琐事争执而对刘某戊心怀不满。1998年6月28日23时许,张风才在租房处酒后产生杀死刘某戊的念头,遂趁刘某戊不备,持刀朝刘某戊后背猛捅数刀,致刘某戊死亡,张风才、张福才将刘某戊的尸体拖抬至租房处正间水泥柜内藏匿,张风才又唆使张福才捅杀呼救的刘某。张福才因曾遭刘某乙殴打而对刘某乙及其家人亦怀恨在心,在张风才的唆使下,持刀至刘某睡觉室内,捅刺刘某颈部一刀,致刘某死亡。张风才、张福才作案后逃离现场。原审被告人周云霞、周云萍均系上诉人张风才表妹。在张风才藏匿于山西大同期间,周云霞明知张风才是犯罪的人,仍然为其介绍工作、办理假身份证等,周云萍帮助张风才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张风才于2011年12月13日在山西省岢岚县安塘煤台被抓获,张福才于2011年10月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抓获。周云霞、周云萍于2011年12月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一)证人证言1、刘某甲证实,1998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刘某戊的弟弟刘某乙到其家告诉其说“冰冰”(即刘某)被杀。其和刘某乙一起到刘某戊住的房子处,发现刘某躺在东间屋炕前地上,已经死亡。刘某乙的姐姐和“姐夫”张风才都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警。后听公安人员说刘某戊也被杀。2、刘某乙证实,1998年6月28日晚上21时左右,其在姐姐刘某戊住处与刘某丙及张风才一起喝酒。22时左右和刘某丙一起离开到刘某丁家玩,走到养猪场房子附近时,听到雇佣的伙计张福才在喊猪。23时10分左右,张风才到刘某丁家叫其回去其没走。23时30分左右其回到养猪的地方没见到张福才。24时左右到刘某戊住处,推门进去打开灯,看见刘某躺在床下,就跑到刘某甲家说刘某被杀了,与刘某甲一起返回刘某戊住处,刘某甲报了警。后来知道其姐也被杀。张风才杀人的可能性很大,以前喝酒跟其打仗的时候说过要整死其全家。3、刘某丙证实,1998年6月28日晚上20时许,其和刘某乙与张风才、“黄毛”(张福才)在刘某戊家开始喝酒到21时许,张福才走了,我们继续喝酒。后其和刘某乙到刘某丁家玩,玩到几点其不清楚。4、刘某丁证实,1998年5月份,刘某乙的姐姐刘某戊和“丈夫”张风才带着孩子来村里租了房子准备长住。1998年6月28日晚22时左右,刘某乙和刘某丙来其家玩,半小时后,张风才来叫刘某乙回去,刘某乙没走一直到凌晨1点左右离开,1点半左右听说刘某戊出事了。5、于某某证实,其将房子租给刘某戊母女住,同住的还有一个男的,是不是一家三口其不清楚。6、曹某某证实,1999年,妻子周云霞告诉其,张风才打架把人眼睛打坏了,公安在找他。2011年11月30日左右一天,周云霞到忻州市五寨县找到其说,山东警察在找张风才,估计要来大同找,张风才不能待在大同了,让他来五寨躲躲。其同意了。同年12月4日左右,张风才让其帮忙找活干。12月13日警察找到其说张风才犯了杀人罪,让其配合去抓他,其带着警察到岢岚县安塘车站附近抓到张风才。(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前小河崖村8号于某某家(此房已出租给死者刘某戊)。在东间卧室床与炕的过道中仰卧一具女童尸体,床上枕头上及附近床单上有面积为40×35平方厘米的洇血。堂屋一水泥柜内有一具头西脚东俯卧的中年妇女尸体,所穿白上衣已被血浸透。距北墙1.2米、西墙1.0米处有一滩面积为50×35平方厘米血迹,该血迹南侧有一条南北方向至堂屋门的拖拉血迹,堂屋门槛上及门外正中有一条南北方向的拖拉血迹。该户东屋窗外地上有一棕色皮匕首鞘(提取),院门外一小院南侧临前河的小路南侧有一黑柄匕首(提取)。2、张风才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风才对作案现场、作案刀具照片、同案人张福才的照片及被害人刘某戊、刘某的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胶州市张应镇前小河崖村村民于某某家堂屋门口系其杀害刘某戊的地方,堂屋东北角当时的水泥柜子是藏匿刘某戊尸体的位置,东屋是刘某被害的地方;确认作案用刀具系木柄尖刀;确认张福才系杀害刘某的犯罪嫌疑人;确认被害人分别系刘某戊、刘某。3、张福才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福才对作案现场、作案刀具照片及被害人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胶州市张应镇前小河崖村村民于某某家堂屋门口系张风才杀害刘某戊的地方,堂屋东北角当时的水泥柜子是其和张风才藏匿刘某戊尸体的位置,东屋是其杀害刘某地方;确认从现场提取的单刃钢刀是其从张风才手中接过后用于捅刘某脖子的刀子;确认被害人分别系刘某戊、刘某。(三)鉴定意见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1998)胶公刑尸鉴字第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刘某戊右背部肩胛内侧有3.5×1cm纵向创口,胸椎右侧有2.7×1cm创口,右肩胛外侧有3×1.2cm创口,以上创口创角均下钝上锐。两大腿、左额角、左胸、右胸等处分别有皮肤划伤。死者刘某左颈部下颌角处有2.5×1.6cm右上左下向创口,创角左下锐,右上钝。该创口气管食道贯通,颈前4、5颈椎间有一1.7×0.6cm类三角形洞状创口,深入脊髓,气管可见多量血性泡沫。结论:死者刘某戊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背部致右肺及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颈部致气管、食道贯通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四)物证、书证1、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证实,1998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胶州市张应镇前小河崖村刘某甲电话报案称:其同村的刘某戊之女“冰冰”(刘某)被人杀死在家中。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在刘某戊租住处水泥柜内发现刘某戊也已被害死亡。经查,刘某戊与同居的张风才经常因琐事吵架,张风才酒后也扬言要杀死刘某戊全家,案发后张风才与在刘某戊家干活的张福才突然失踪。民警遂到东北该二人居住地进行追查。了解到张风才案发前本人多次到单位领取退休金,但案发后一直未去领取。其亲属反映案发后张风才未曾回过家。张福才1998年7、8月份回过一次家,匆匆离开后无音信。公安机关确定张风才、张福才有重大作案嫌疑,遂进行网上追逃。2011年10月14日,侦查人员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将张福才抓获,该故意隐瞒有关犯罪事实,致使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侦查人员加大对张风才抓捕力度,于2011年12月13日在山西省将张风才抓获,张风才已将身份改为周文全。后将涉嫌窝藏张风才的周云霞、周云萍抓获。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张风才、张福才、周云霞、周云萍及被害人刘某戊、刘某的身份情况。(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张风才供述,1997年秋天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戊,几个月后,她怂恿其和妻子离了婚。1998年3月,刘某戊的弟弟刘某乙和她父亲刘汝文回到山东省胶州市前小河崖村酿酒、养猪,让其也来胶州酿酒。其不想到胶州,刘某戊说刘某乙在胶州忙不过来,让其和她一起来胶州,其没办法就和刘某戊一起来到胶州。没过几天其和刘某戊又回了吉林,学养猪和酿酒。大约5月份,其和刘某戊带上她女儿刘某及在刘某乙家打工的“黄毛”(张福才)一起到了胶州。其和刘某戊租了三间房,刘某乙和张福才住在酿酒的房子里。刘某乙经常因为张福才活干不好打骂张福才。出事前10天左右,刘某乙还因为张福才酒锅烧得不热打了张福才一顿。张福才和其说过不想在这里干了要回东北,其和刘某戊经常吵架也想回东北。酿酒和养猪挣了钱都是刘某乙的,其和刘某戊提过此事,说其想干自己的养殖,刘某戊不听,让其先帮忙。刘某戊让其和张福才干一样的活,其又想起因为刘某戊的原因我离了婚,越想越生气。到1998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乙让其和张福才去偷些木头回来,后刘某乙就到他亲戚家喝酒去了,其和刘某戊、刘某还有张福才一起在其租住的屋内吃饭,其喝了大约两斤白酒。喝酒的时候刘某戊就在一旁嘟囔,其听了之后很生气。张福才喝了点酒回酿酒屋了。大约晚上21时左右,其到酿酒屋去找张福才,叫他和其一起走,张福才同意。其在酿酒屋的灶台看到有一把刀,越想越窝火,就顺手拿起刀子反握放进袖子里,想走之前把刘某戊杀掉解气。其回到刘某戊住处,张福才跟在后面。刘某戊在屋子门口门槛处蹲着烧野蒿熏蚊子,其右手反握着刀子朝刘某戊后背捅了一刀,捅得很深,刘某戊叫了一声,其接着用左手扶着刘某戊的左肩膀,右手又朝刘某戊后背捅了两刀,刘某戊就不动了。张福才在一边吃惊地站着,刘某在东屋床上喊妈妈,其冲张福才连喊带骂,说刘某的舅舅(刘某乙)打你,你还不进去把刘某整死,老叫唤怪烦人的。其把刀子递给张福才,张福才接过刀子进了东屋,其听刘某在东屋哭喊的声音。正间屋子放有一个水泥柜,柜子里面装有约一半的麦子,其把刘某戊的尸体拖到水泥柜前并放进水泥柜里。后看到张福才从东屋出来,其跟张福才要过刀子,让他到西屋找刘某戊的包。张福才到西屋拿包的时候,刘某一直在东屋喊救命,其听着心烦就进了东屋,刘某躺在床上,其过去右手反握刀,用刀刃按在刘某咽喉处,说你再喊就拿刀捅死你,刘某还在喊,其用刀按了一下,因屋里没开灯,也没看清刀进入程度,应该没割下去,刘某就不喊了,只是哽咽。以前供述说感觉好像把刀捅进刘某的脖子是想承揽责任,不想连累张福才。其走出屋子喊张福才一起走,张福才拎着刘某戊的包出来。其俩出门朝东走了大约30多米,其把刀子扔在路上。后我们跑上村前面的山上,张福才从刘某戊包里翻大约100元钱,他把钱装身上,把包和化妆品都扔了,后其和张福才分开走。其到了山西大同南关,找到表妹周云霞,说其在家下岗和人打架,把人家眼睛打坏了,跑这里躲着想找个活干,周云霞帮其联系了一个烧锅炉的活。大约在2000年时,其找周云霞帮忙办了个叫周文全的假身份证。2002年前后,在煤场时周云霞曾找到其问是不是杀人了,让其跟她说实话,其才告诉她在山东杀了人,她劝其到公安机关自首,其说考虑一下再说,之后其很少和她接触,只是没活的时候打电话让她帮忙找活干。期间找过其妹夫曹某某给其找活干。2011年11月份,周云霞给其打电话说山东公安要抓其,让其赶紧躲一躲,以后别给她打电话了,直到后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2、张福才供述,1986年其经人介绍到吉林省白山市给刘某戊的父亲刘汝文干活。大约1997年刘某戊认识了张风才,后来张风才离开他妻子和刘某戊同居了。1998年初刘某戊的弟弟刘某乙到胶州干活,后刘某乙打电话让刘某戊来胶州帮忙。刘某戊就带着其和张风才、她女儿刘某一起来到胶州张应镇小河崖村,在小河崖村养猪、酿酒,其在他们家打杂工。期间刘某戊和张风才经常争吵。刘某乙因为其活干不好,经常打骂其。1998年6月份,其找刘某乙说想拿了工钱回老家,但刘某乙说其活没干好不给工钱。以前在东北给刘某乙家干活时,刘某乙也经常打骂其,其就很生气。到6月底刘某戊被杀前几天,刘某乙还打过其,用腰带抽其后背,还让其脱掉衣服,用针扎其后背,其恨刘某乙及刘某乙的家人。案发当天晚上,刘某乙让其去他住处喝酒,其喝了半斤多白酒。大约19时许,刘某乙让其和张风才去偷些木柴回来,其和张风才偷了3趟,21时许回到刘某戊住处的西屋喝水。大约22时许,其听到刘某戊叫了一声,赶紧出西屋门看,见刘某戊坐在门槛上,张风才站在刘某戊身后,左手把着刘某戊的左胳膊,右手反握着一把刀朝刘某戊后背捅了一刀,刘某戊向后仰面倒下,抽搐了一会儿不动了。然后张风才把刘某戊往屋里拖,又冲其骂着说让其帮忙一起拖,把她弄到水泥柜里。其当时很害怕,就过去帮着把刘某戊抬到了正间靠东墙存放谷物的水泥柜前,张风才把柜子水泥盖板掀开,其俩一起把刘某戊掀进了水泥柜里,张风才把水泥盖子盖上。其和张风才搬刘某戊尸体时,刘某醒了跪在床上看不敢出声。等我们把刘某戊尸体掀进水泥柜后,刘某在东屋喊:“爸爸你别整死我。”张风才说“不整死你我干啥,你妈可把我坑苦了。”然后张风才把刀子递给其说:“你还不赶紧整死她,他舅舅把你打成这样,还不给你工钱!”其就接过刀子进入东屋,张风才也跟着其进了东屋。其左手把住刘某的右侧肩膀,右手握刀朝她腹部捅了一刀,捅偏了没捅着,接着其又朝刘某的脖子处捅了一刀,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刀子捅得很深,刀刃全部进入她的身体,没到刀把。其抽出刀来,刘某趴在床上抽搐着很快不动了,脖子下面流了很多血。捅完后其把刀子交给张风才。其俩在刘某戊家找她的钱,其在西屋找,他在东屋找,没翻到钱其俩就跑了。3、周云霞供述,1998年的一天,表哥张风才到山西大同南关找到其,说把人眼睛打坏了,让其帮忙找活干,其就给他联系了一个烧锅炉的活,他干了大约三年左右,后期他自己找活干。张风才还让其帮忙办了个名字叫周文全的假身份证。2002年前后,其听家人说张风才犯了大事,其就去问张风才犯了什么事,最后张风才告诉其在山东杀了人,其当时很害怕,劝他到公安机关自首,张风才说考虑考虑。后他有意躲着其,好像怕其告发他。大约2011年11月的一天,朋友张艳玲给其打电话,说其二姐周云萍转告其公安局找她谈话了。第二天周云萍给其打电话说山东公安在抓张风才,说他杀了人,叫他快走吧。其就给张风才打电话说山东公安来抓他,其的手机可能被监听了,以后别给其打电话了。12月初,其和丈夫曹某某通电话时,他告诉其张风才在他那里让他帮忙找活干,其说别跟张风才在一起了,不然会抓到他。4、周云萍供述,2011年11月底,山东公安人员到吉林白山市做家属工作,说张风才杀了两个人,让我们劝张风才投案。民警离开后当天下午,其给周云霞打电话说公安来找张风才说他杀人了,让她告诉张风才赶紧走,别让公安抓住。其还给张艳玲打过电话,让她告诉周云霞叫张风才快走。

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在庭审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风才“没有指使张福才杀人,量刑过重,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张风才杀害刘某戊系激情犯罪;没有指使张福才杀害刘某,不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风才与被害人刘某戊同居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而对被害人心怀不满。案发当日,张风才酒后产生杀人念头,遂趁刘某戊不备,持刀朝刘某戊后背猛捅数刀,致刘某戊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案发时有不当言行刺激张风才,张风才系酒后临时起意报复杀人,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激情犯罪。张风才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指使张福才杀害被害人刘某,张福才的供述亦予以佐证,虽然张福才曾经挨过被害人刘某戊之弟刘某乙的打骂,但其并无报复被害人家人的念头,在无杀人犯意的情况下,主动拿刀捅刺被害人刘某不合常理。张风才对其翻供亦无合理解释,因此,张风才没有指使张福才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张风才在实施杀害刘某戊的行为后,又怂恿指使张福才杀害刘某戊之女刘某,其行为系教唆他人犯罪,亦应对被教唆人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一审认定张风才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并无不当。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期间,虽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但并未实际赔偿,亦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一审法院根据张风才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量刑并无不当。关于原审被告人张福才的辩护人“认定张福才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张风才、张福才虽未共同预谋杀人,但在张风才实施杀人过程中,张福才受张风才唆使,帮助张风才藏匿刘某戊尸体,形成共同杀人犯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之共同犯罪。张福才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在张风才的教唆下随后持刀捅刺被害人刘某,所供述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吻合,没有矛盾。虽然张福才在审判阶段均辩解未捅刺到被害人,但其对翻供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张福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风才、原审被告人张福才因琐事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周云霞、周云萍明知张风才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上诉人张风才故意杀人后,教唆他人犯罪,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张风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张福才受人教唆后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福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张风才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项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福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项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传斌代理审判员:杨殿韬代理审判员:孙亮

书记员:于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