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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海波与王红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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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海波,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高杨店乡。被执行人王红旗,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一、对被执行人王红旗位于西安市高陵县XXXXXXXXXXXX面积为95.7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红旗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罗娟执行员王其利

书记员:逄振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