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水县段家集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段家集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广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岗岗,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3)庆中民终字第127号段家集供销公司与郭岗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家集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岗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段家集供销公司给付郭岗岗每间房屋补偿费1万元;2.郭岗岗自行拆除建在段家集供销公司后院的房屋3间。现双方已履行了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段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