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安平,男。被执行人周清芳,女。被执行人常学义,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王安平与被执行人周清芳、常学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8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扣件赔偿款及修理费390005元,利息22295元(以39000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8月20日止),逾期利息31200元(以3900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8月21日计算至2013年11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1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案件执行费5900元,以上共计4593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清芳、常学义的银行账户存款4593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