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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黄定辉、李纪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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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东茅街**。法定代表人叶金莲,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化,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定辉,女,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派出所西牌楼社区太平街**。被执行人李纪新,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派出所西牌楼社区太平街**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定辉、李纪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2012)天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黄定辉、李纪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仍未从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45号(现62、64、66号)的房屋中迁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且尚欠租金658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0元,合计1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定辉、李纪新银行账户存款18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黄定辉、李纪新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腾空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45号(现62、64、66号)的房屋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