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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施金祥、陈金淼等与张建标、陈正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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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金祥。申请执行人陈金淼。申请执行人赵建华。被执行人张建标。被执行人陈正华。被执行人张泽富。

本院在执行施金祥;陈金淼;赵建华与张建标、陈正华、张泽富(2013)台天执民字第135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标的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