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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振宽与陈振雨、王金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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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振宽。被执行人陈振雨。被执行人王金凤。系陈振雨之妻。

原告韩振宽诉被告陈振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振雨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韩振宽租金414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陈振雨承担。但至今被告陈振雨仍未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振宽于2013年6月13日书面申请追加陈振雨之妻王金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金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王金凤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韩振宽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