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0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