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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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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0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