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必武,男,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汪月成,男,住所地: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必武与被执行人汪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月成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月成所有的皖BWXX**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全灿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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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必武,男,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汪月成,男,住所地: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必武与被执行人汪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月成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月成所有的皖BWXX**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全灿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潘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