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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维军与王球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恭民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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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维军。被执行人王球。

本院在执行周维军申请执行王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球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恭民初字第11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芳审判员:梁锦仲审判员:秦品钦

书记员:胡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