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王健柏,男,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被执行人占有50%份额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拧街57号岭南世家8栋2单元301房产(房产证号C32664**)。在拍卖公告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拍卖上述房产并延缓本案执行进度申请,本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决。2012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续封上述房产。2013年5月24日,案外人莫倩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评估、拍卖所查封的上述房产,理由如下:1、本执行案所依据的生效文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异议人拥有50%份额上述房产不能作为本案评估、拍卖对象;2、上述房产是异议人一家四口唯一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3、涉案房产目前还在银行贷款,是银行抵押物,如强制处理执行结果亦有限。对于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一致认为:1、异议人虽非本案当事人,但涉案房产系莫倩娣与被执行人王健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2、根据相关标准规定,涉案房产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标准,且经经办法官现场核实,发现异议人一家并没有居住于此,而是出租他人。综上,我院依法驳回异议人莫倩娣的异议请求,认为被执行人王健柏所有的50%份额房产仍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健柏所有的50%份额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拧街57号岭南世家8栋2单元301房产(房产证号C32664**)。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萧活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