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恒等38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晶晶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牡丹。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四十二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708-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缓执行。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路来祥执行员杜阳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