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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文明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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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文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回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明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周文明负担。

审判员:刘思红

书记员: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