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回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明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周文明负担。
审判员:刘思红
书记员: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