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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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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被告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神兴小区**楼。法定代表人赵长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东波

书记员:刘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