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青,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李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洪周
书记员:周全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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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青,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李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洪周
书记员:周全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