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陈坡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徐龙杰,乡长。被告陈传恩,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仰辰,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陈传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李虹美
书记员:李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