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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高锋、齐艳芹诉高成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乐民初字第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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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锋,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秦皇岛市。原告:齐艳芹,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秦皇岛市。被告:高成亮,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赵成利,男,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锋、齐艳芹诉被告高成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锋、齐艳芹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锋、齐艳芹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锋、齐艳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审判员:汪利红代理审判员:吕晓颖

书记员:郭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