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向诉被告姜、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度假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向**,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5002281********。被告:姜**,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30124197********。被告:喻**,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被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度假村。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受理原告向**诉被告姜**、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度假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姜**、喻**的户籍地在湖南省宁乡县。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惠州市大亚湾区,且被告之一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度假村的住所地在惠州大亚湾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斌生审判员:周勇审判员:李海仁

书记员:连楚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