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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环海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增裕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胶民初字第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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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环海大农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秉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增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彦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立志,董事长。

原告青岛环海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增裕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厂房,并约定了相关事项。后由于股权变更,各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再之后上述被租赁的厂房也被转让给被告青岛增裕工贸有限公司。但自2011年6月6日开始至今,被告一直无故阻挠原告搬离、搬进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停产。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阻挠原告搬离其机器设备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排除该妨碍、不得阻挠原告搬离其机器设备;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11年6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机器设备租赁费损失3556000元;3、二被告按照每日6000元的标准连带赔偿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全部的机器设备搬离为止期间机器设备租赁费损失6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在(2013)胶民初字第830号原告青岛增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海大农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得到解决,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不存在,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环海大农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培凤审判员:李松光代理审判员:刘凌云

书记员:许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