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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洪杰、杨恒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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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金鹰大厦**。被执行人:杨洪杰。被执行人:杨恒山。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杰、杨恒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沪仲案字第1145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杰、杨恒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