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第322-1号林朝汉申请执行潘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32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朝汉。被执行人潘秀斌。

林朝汉与潘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朝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秀斌的银行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汉玉

书记员:李广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