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朝汉。被执行人潘秀斌。
林朝汉与潘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朝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秀斌的银行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汉玉
书记员:李广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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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朝汉。被执行人潘秀斌。
林朝汉与潘秀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朝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秀斌的银行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汉玉
书记员:李广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