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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春华建筑公司与周贵根、刘湘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长县执字第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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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春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东、开元路北尚城A栋1401、1402号。法定代表人阳菊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贵根。被执行人刘湘楚。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贵根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皮具市场8栋7、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书记员:余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