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少平,男,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陈志国,男,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陈智伟,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申请执行林少平被执行人陈国新、陈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珲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199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703元,财产保全费2021元,申请执行费290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新于2013年2月5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少平8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林少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穆虹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