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国强。被执行人杨顺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顺涛的一个银行账号,未发现杨顺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7)兴执字第952号案件终结决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武辉审判员:韦国强审判员:李建中
书记员:陶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