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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徐国强与杨顺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兴执字第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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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国强。被执行人杨顺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顺涛的一个银行账号,未发现杨顺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7)兴执字第952号案件终结决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武辉审判员:韦国强审判员:李建中

书记员:陶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