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国强,无业。被执行人韦山。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韦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执字第3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武辉执行员韦国强执行员林超
书记员:陶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