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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徐国强与韦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07)兴执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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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国强,无业。被执行人韦山。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韦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执字第3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武辉执行员韦国强执行员林超

书记员:陶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