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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薛安源、毕作森等与赵乃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临执字第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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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安源。申请执行人毕作森。申请执行人王学武。被执行人赵乃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12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乃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安源、毕作森、王学武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乃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3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乃利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安源、毕作森、王学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常西刚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