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建文,()。被执行人:涂国华。被执行人:姜樑。
原告赵建文与被告涂国华、姜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温龙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涂国华、姜樑银行及房产情况,均因无银行开户及房产登记。申请人目前无法提供提供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涂国华、姜樑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尤碎英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53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涂国华、姜樑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祁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龙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文,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岭下村(现住水心住宅区)。被执行人:涂国华,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河东路3幢1-1号。被执行人:姜樑,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河西路2幢7号。原告赵建文与被告涂国华、姜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温龙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涂国华、姜樑银行及房产情况,均因无银行开户及房产登记。申请人目前无法提供提供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涂国华、姜樑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尤碎英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龙执字第53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涂国华、姜樑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
书记员:祁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