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邦余诉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合肥第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蜀执字第000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邦余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法定代表人:冯宋恩,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吴邦余租金1411726.5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40.89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12日)、案件受理费20533元及本案执行费16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9317.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59317.39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