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邦余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法定代表人:冯宋恩,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吴邦余租金1411726.5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40.89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12日)、案件受理费20533元及本案执行费16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9317.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59317.39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