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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中会与被告胡远贵、李和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3)泸泸民初字第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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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中会,女,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泸县人。委托代理人游小英,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泸州人。被告胡远贵,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泸县人。被告李和玉,女,汉族,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会诉被告胡远贵、李和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会于2013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远贵、李和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会撤回对被告胡远贵、李和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00元,由被告胡远贵、李和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启军

书记员:叶小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