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关帝庙镇北1500米。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建民,男,44岁,汉族,住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强英公司与王建民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已处理结束。强英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彭岩
书记员:刘馨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