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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黎XX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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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黎XX,男。

黎XX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长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黎XX给付申请执行陪嫁物海尔34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衣架一个。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建昌审判员:李美娟人民陪审员:王劝世

书记员:袁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