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黎XX,男。
黎XX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长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黎XX给付申请执行陪嫁物海尔34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衣架一个。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建昌审判员:李美娟人民陪审员:王劝世
书记员:袁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