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龙,男。被执行人张茸莉,女。
申请执行人鱼龙与被执行人张茸莉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茸莉给付孩子鱼子涵(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共计15个月)抚养费75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茸莉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500元,同时,申请人鱼龙给付被执行人张茸莉诉讼费15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执字第002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任小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